(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 、运输延迟 、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五)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货物因保险事故受损 ,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 ,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损失情况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核定损失 。
  (三)若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 ,且超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的 ,保险人按保险机动车核定载质量与实际载质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四)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5% 。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保险人予以赔偿 ,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
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 ,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用车 、企业非营业用车 、非营业特种车 ,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 ,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 , 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 ,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 ,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 ,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和5万元两个档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自由选择 。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为20万元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 ,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20万元时 ,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
  (二)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5% 。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保险人予以赔偿 ,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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