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 、损坏;
  (四)在安装 、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一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按下表确定:

新车购置价<10万元   

  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用车 、企业非营业用车 ,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后 ,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盗窃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 ,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 ,保险人负责赔偿 。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 、被抢夺 、被盗窃 、下落不明 ,以及在此期间车辆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盗窃 、被损坏;
  (二)保险机动车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抢劫 、被抢夺;
  (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未遂或盗窃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全车或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盗窃 、被损坏;
  (五)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的损毁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0元 、10000元 、15000元 、20000元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索赔单据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 、机动车行驶证 、附属设备原始发票 、报案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车辆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盗窃案件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 、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
  (二)免赔规则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动车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 、车库以外的场所时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5%的免赔率;
基本险中保险机动车在约定区域外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险 ,其它免赔规定不适用于本附加险 。
  (三)其它事宜
  保险人赔偿后 ,如被盗窃的保险机动车零部件 、附属设备被找回 ,应将其归还被保险人 ,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 ,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零部件 、附属设备的权益 。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 ,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直接损毁 ,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 ,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 、犯罪行为 、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因包装 、紧固不善 ,装载 、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 、挤压 、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遭盗窃 、遭抢劫 、遭哄抢 、自然损耗 、本身缺陷 、短少 、死亡 、腐烂 、变质 、串味 、生锈 、因包装或装载不当掉落或泄漏 ,动物走失 、飞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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