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出险时 ,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 ,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 、现场查勘 、核损 、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赔偿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 ,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 、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 、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 ,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 、施救措施 ,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损失无法确定 、损失扩大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

  无赔款折扣

  第三十条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 ,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如协商不成 ,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第三十二条 保险合同术语
  1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 ,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
  2 、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
  3 、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 ,车体触地 ,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 ,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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