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停驶期间 ,被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期间;
  5 、在竞赛 、测试 、展览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 、保养 、改装期间 , 被吊装 、拖带 、运输期间;
  6 、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7 、拖拉机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高速公路 、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 、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

  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四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罢工 、暴乱 、污染 、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 、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保险责任第四条第2款中未列明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 ,摩托车停放过程中翻倒;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 、被抢劫 、被抢夺 、下落不明 ,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 ,或被盗窃未遂受到的损坏 ,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 、朽蚀 、故障 、本身质量缺陷;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 ,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 ,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律师费 、诉讼费 、仲裁费 、罚款 、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 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 、鉴定费 、评估费;
  (八)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金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均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 ,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 ,应以修复为原则 ,尽量修复 。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 ,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特约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推荐具有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换件特约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 ,车龄在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对其损坏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车龄超过一年的机动车 ,对其维修费用超过更换费用50%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 。被更换的外观覆盖件归保险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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