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临时交通费与临时住宿费两项费用累计赔偿总额合计不得超过2000元 。
  本特约条款不实行免赔 。

  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初次上牌后2年以内(含2年)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用车 、企业非营业用车的客车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且保险金额等于新车购置价时 ,方可特约本条款 。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 ,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投保人特约本条款时可选择下列一款 ,当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预计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投保人选择的款别中约定的比例时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
  A: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70%;
  B: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60% 。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保险机动车残余部分的折价应由保险人 、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
  保险人赔偿之后 ,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 、特约条款责任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 、特约条款的保险费 。

  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
  投保人特约了本条款后 ,可按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
  特约了本条款后 ,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 ,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 ,每增加一次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 ,即增加的免赔率=(保险事故次数-2)×5% 。

  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核定座位数在10座以下(不含10座)的客车 ,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的事故 ,导致车上人员死亡或一级伤残 ,且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保险人对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进行赔偿时 ,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赔偿限额 。
  本特约条款增加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一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的标准评定 。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款)
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后均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合同载明的各项基本险保险责任均终止时 ,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 ,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基本险规定的免赔金额 ,保险人负责赔偿 。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保险合同签订时 ,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 、保险单上载明的绝对免赔额;
  2 、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3 、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购车原始发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全套原车钥匙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B款)

  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不含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后均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合同载明的各项基本险(不含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保险责任均终止时 ,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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