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王阳)“奇瑞”司机李某将车借给亲戚 ,不料 ,亲戚在拉黑活中被乘客将车抢走 。

昨天 ,市一中院做出判决称 ,因该车主擅自搭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变更车辆用途” ,保险公司依法也可以不赔偿该车的损失 。

2006年5月7日下午 ,李某的亲戚武先生驾驶该车去昌平联系业务 。途中 ,为了能将汽油费节省出来 ,武先生捎带了一位陌生人 ,并与对方约定了150元的车费 。没想到 ,该陌生人将车抢走 。

武某报案的同时 ,也通知了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 。此后 ,车辆一直未能找到 ,抢匪至今也未被抓获 。李某提出理赔遭拒后 ,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他们赔付7.4万余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等 。

一中院认为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被保险人私自将保险车辆转卖 、转让 、赠送他人 、变更用途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李某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且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 ,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私人用车的性质及车辆的用途 ,并最终导致该车辆被抢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属于太保北京分公司的免责范围 。